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6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村*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至10月,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马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依次居中介绍,为达到将客户吴某某境内人民币440万元兑换转移至香港账户以赚取汇差的目的,在吴某某将上述金额人民币转移至陈某甲提供给马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他人银行账户后,陈某甲经事先联系并通过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另案处理)将相应港币500万元左右转入吴某某香港账户。后吴某某又陆续将其香港账户内的500万元左右港币以同样方式分多笔转移回国内过程中,亦由陈某甲通过陈某乙完成转移兑换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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