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4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为防止农田中油菜籽被野鸟啄食,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下旬至5月4日期间,在恩施市**镇**村**组自家住房旁一油菜田四周架设粘网,猎捕野生鸟类12只。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对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扣押的粘网等物品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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