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291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德昌,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并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重新受理。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借款给李某甲人民币340900元,2017年1月20日,在龚某某要求下,李某甲将其父母李某乙和万某某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北京东路339号住宅小区**栋**单元**室的房产(价值人民币794640元)办理委托公证给龚某某办理房产相关事宜。2017年1月23日,龚某某通过王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450000元给李某甲,并要求李某甲写下借款人民币450000元的借条,李某甲随即转帐人民币440000给龚某某,实得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6月5日,龚某某又分两笔借款给李某甲人民币54000元。2018年1月18日,龚某某将南昌市东湖区北京东路339号住宅小区**栋**单元**室的房产以商品房转让的形式过户至秦某某名下。2016年10月15日至房屋过户期间,李某甲累计还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人民币404900元,被骗取金额共计449740元。龚某某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收取“砍头息”等典型套路贷行为对李某甲实施诈骗,最后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秦某某名下,由龚某某实际控制支配。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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