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3********,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宇、李威伟,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4月1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3月16日、5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和李某某、佘某某、周某甲(均另案处理)商量在赌博中以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之后由李某某邀约黄某某、杜某某、肖某某、周某乙参赌,从而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和李某某、佘某某邀约被害人黄某某至怀化市湖天开发区武陵城大酒店内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佘某某、龚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黄某某输给龚某某5万元左右,黄某某给龚某某出具了5万元的欠条。
2、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和李某某、周某甲邀约被害人肖某某至怀化大厦24楼龚某某开的会所内以打字牌红拐弯的方式赌博,期间李某某、周某甲、龚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欺诈方法控制赌局输赢结果,最后肖某某输了几百元现金,并微信转账给周某甲5000元。
以上,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2起,涉案金额5.5万余元,其中未遂金额4.2余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主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未遂、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苹果手机退还给被不起诉人龚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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