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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行贿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寿宁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勤人员,住寿宁县**镇**大厦**号梯**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下半年,寿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寿宁县东区“圆岗”建设5座保障性住房,寿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项目业主单位。为取得该工程的监理项目,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多次找时任寿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周某某(已判刑)请求帮忙,并暗示给予其好处。后周某某将该5座保障性住房的工程监理项目,相继违规指定给龚某某挂靠的福州鸿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包。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龚某某为感谢周某某给予的关照,在寿宁县宾馆门口送给周明东12.5万元(人民币,下同)现金。

2017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主动到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原反贪污贿赂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向周明东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日,寿宁县公安局根据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举报线索,抓获刑拘在逃人员王某某。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向寿宁县监察委员会退出承包寿宁县东区圆岗5座保障性住房监理工程的违法所得款17.97万元。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款17.97万元,由寿宁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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