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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虚开发票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7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桥头自然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向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苗木等绿植,货值共计人民币52万元。同年2月,被不起诉人龚某甲通过中间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向他人处以**县**镇**苗木种植园单位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号码0011****--0011****,金额总计人民币520000元,并将该6份发票提供给浙江安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入账,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补缴税款人民币13203.8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发票罪。因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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