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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并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6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在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高速网吧上网,将邻座正在上网时睡着的被害人李某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X21型手机盗走。经安顺市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45元。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龚某某在公安机关认罪悔罪,涉案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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