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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沐川县**乡**村**组**号,现住沐川县**镇**路**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接受汪某某电话联系,相约一起到沐川县**乡**村**组**路**段工地上盗窃钢筋变卖。2020年1月18日10时许,龚某某、汪某某、邓某某如约来到13标段工地,共同盗窃工地内建筑钢筋若干,并往返数次将所盗钢筋搬运至距工地1公里“大木林”竹林处藏匿,汪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收购。李某某驾驶三轮车到达后,同邓某某将钢筋搬到三轮车上称重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后报案,追回被盗钢筋返还被害人。经鉴定,所盗钢筋价值3909元。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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