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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3月1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镇**大药房趁被害人文某某收钱不备将其放在收银柜台上的一部华为牌8X手机盗走,经盘州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655元。

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取得文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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