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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28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0日下午17时许,同案人刘某某伙同同案人丁杨、刘某某、候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县一宾馆内找到被害人邹某某,要求邹某某归还钱款,后四人开车将邹某某从九江押回常德,在高速路上,因不满邹某某,刘某某对邹某某进行殴打,2019年7月11日0时左右,在常德市武陵区**路,刘某某要求被害人邹某某卖船还钱,邹某某不同意,遂用脚踢了邹某某大腿和屁股,当天0时30许,将邹某某带至桃源县陬市船厂附近,要求邹某某卖船还钱,邹某某仍然不同意,刘某某继续用脚踢邹某某屁股,后于7月11日1时许,将邹某某带至武陵区**酒店,刘某某继续逼迫邹某某还钱,并使用铁棍殴打邹某某,且不准邹某某睡觉。同时叫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把守酒店房间房门,不准邹某某离开,限制邹某某的人身自由,2019年7月11日9时许,刘某某再次使用铁棍殴打邹某某,邹某某被迫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龚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的时间约七个小时,刘某某在酒店殴打邹某某时龚某某是否在场无证据证实,龚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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