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6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经商,现住河南省**市**区**路**公园**号楼。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8月1日到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豫1425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即被告龚某某自愿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272000元及利息。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40万元,余款本息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不按约定偿还借款,对下欠部分曹某某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还款期限到期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没有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曹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向龚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龚某某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绝申报财产状况,2019年6月14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向龚某某下达了限期还款裁定书,龚某某收到裁定后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因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状况,2019年6月1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龚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龚某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龚某某名下的建行卡内有大量的资金进出。2019年11月7日龚某某将欠款全部归还曹某某,曹某某对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归还被害人欠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龚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虞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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