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国家电网**供电公司**供电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十堰市**路**号**幢**单元**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被十堰市公安交管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通过微信给朱某某(另案处理)转账2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同月12日,龚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酒店登记入住3025号房间,随后朱某某将一小袋冰毒和约5颗麻果送至该酒店房间,龚某某容留朱某某在该房间内将购买的毒品吸食。
2019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酒店登记入住3038号房间,在与王某某电话联系后,王某某携带吸毒工具来到该房间,后龚某某容留王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了毒品。
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邀约王某某到其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号*栋*单元*室的家中吸食毒品,王某某应允并携带吸毒工具来到龚某某家中,后龚某某容留王某某在家中吸食了毒品。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其平常表现良好,所在单位的纪律检查部门恳请对其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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