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22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9********,汉族,本科文化,**学院大三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镇**村**号。2020年3月3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2020年6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我市石岐区莲员西路员峰桥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4.6mg/100mL。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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