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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3岁),身份证号50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重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村**社重庆**有限公司宿舍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H****的小型轿车沿着黄金公路从南岸区老厂向巴南区南泉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黄金公路老龙洞路段时被查获。民警依法对龚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的结果为81mg/100mL。民警依法将龚某某带到重庆市南岸区第四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两管(每管5mL)以备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龚某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2019年9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聘请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龚某某静脉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重庆法医验伤所从龚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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