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1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0月1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 2020年4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龙门县**工业园工地上和工人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许,其驾驶亲戚的渝F5****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老板从龙门县**工业园往龙门县县城**东路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单位门前路段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8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6 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具有C1E的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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