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2 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20时40分许酒后驾驶粤BR6****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去其工厂办事,途经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G205国道长龙村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管装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87.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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