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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交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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