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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7********,汉族,大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1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搭载三人,由大邑县青霞街道芙蓉小区出发,沿川西旅游环线(S106)往大邑县青霞方向行驶。当日23时57分许,龚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邑县川西旅游环线“新鹅宫馆”农家乐外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检验,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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