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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户,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2021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5日以娄公(二)诉字[2021]0021号起诉意见书将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晚,龚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娄底城区白竹街行驶至涟滨街与娄星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8mg/100ml。

2020年8月1日,龚某某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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