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珙县**镇**村**组**号,住珙县**镇**村**组**加油站斜对面。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本田踏板车,欲从珙县上罗镇人民大道锅锅香干锅店路段回家,刚行驶一米左右即被巡查的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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