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乡**村,现住新疆呼图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8月10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P****号蓝色英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五某某市111团社区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1团社区警务站路段时,因车问题与张立永发生争执,警务站工作人员在进行调解时发现龚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将其移交执勤处理。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01.5mg/100ml,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1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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