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某某,住湖北省来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粤L*****号白色宝骏牌SUV车从**镇**村委会领取生活物资回家途中,12时许,当车行至**镇**村**组(小地名:**台)位置一弯道处时,将路边行人丁某某撞倒致伤,伤者丁某某在被送往**镇卫生院途中死亡。经调查责任认定如下:龚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丁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赔偿被害方,获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动赔偿赔偿被害方,获得被害方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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