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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6021982********,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大学文化,无业,家住鹰潭市月湖区**大道**号**栋**单元**室。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余江区锦江镇****工程公开招标。蔡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龚某某借10家公司资质串标,并给龚某某每家公司资质3300元的费用。龚某某答应,将自己控制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资质借给蔡某某串标。另外,龚某某还找到曾某某(另案处理)借来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资质给蔡某某串标,每家公司资质给曾某某2200元费用。2017年11月9日,龚某某帮蔡某某借来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228.265242万元。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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