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6********,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某某,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和罗某某、龙某乙、龙某丙等人相约在凯里市下司镇夜市一条街罗某某经营的“23号酸菜鸡火锅”吃宵夜,其间,在“龙彬烧烤店”(经营者任某甲、潘某甲)和任某乙一起吃夜宵的王某某进到店内与罗某某他们一起吃宵夜、喝酒。后王某某的丈夫潘某乙因家里有事就来喊王某某回家,任某乙知晓后也进到罗某某的店内叫王某某赶紧回家,其间,任某乙与罗某某、龙某甲等人发生口角,任某乙便对罗某某、龙某甲等人说要单挑或打群架都可以。龙某甲便电话告知龙某丁他们在下司吃夜宵被人欺负,随后龙某丁和熊某某驾驶贵HP****黑色奔驰轿车从凯里市区出发赶往下司与龙某甲会合。龙某丁、熊某某达到下司夜市一条街停车场后,龙某甲就出来接龙某丁、熊某某回到罗某某的店子,随后龙某甲与龙某丁、熊某某一起出去寻找任某乙。与此同时,在“明鑫烧烤”吃宵夜的任某丙接到任某甲的电话说任某乙喝醉酒了,叫任某丙去帮忙拉一下。之后,任某丙就跟和他一起吃宵夜的杨某某、陈某某、申某某说上面有人吵架,便走出夜宵店前往任某甲经营的“龙彬烧烤店”查看情况。杨某某、陈某某、申某某见任某丙出去后,也相继跟着出去。途中,杨某某、陈某某、申某某在下司镇夜市街4号停车场大门旁的小卖部门口与正在寻找任某乙的龙某甲、龙某丁龙某丁、熊某某相遇,杨某某与龙某甲肩膀发生碰撞并引发口角,杨某某先动手殴打龙某甲,于是龙某甲、龙某丁龙某丁、熊某某进行反击,双方发生打斗,造成龙某丁、龙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龙某丁头部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左手小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龙某甲左侧枕部、左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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