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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上午龙某甲与龙某丙在夯沙赶场时,龙某甲在夯沙桥头一杂货店买了一瓶甲胺磷农药,二人一起回到夯吉村龙某丙的娘家张某乙家里,吃过中饭后,龙某甲手持事先准备的甲胺磷农药要龙某丙送出村外,以自杀来威胁龙某丙,借此试探龙某丙愿不愿与他一起过日子。龙某甲见龙某丙愿意送他出村,认为龙某丙不在意他了,便放弃自杀,将农药丢弃村外路边,在两人一起回到龙某丙娘家,走到夯吉村部时,龙某丙趁机躲开龙某甲,龙某甲便回到丈母娘张某乙家里,下午5点多钟龙某甲在张某乙家里吃过晚饭后,在夯吉村一经销店买了一瓶白酒,家嗜酒睡着后,在一个人外面喝酒;张某乙见龙某甲离开后,因心情不好,便锁锁上大门到本村大女儿龙某乙家去散心,并将龙某甲的手机拉黑,晚上八点钟左右,龙某甲喝酒后回到丈母娘张某乙家时,见大门被锁,龙某甲给张某乙的大女龙某乙打电话要张某乙家的大门钥匙。龙某乙告诉龙某甲钥匙在她母亲张某乙的身上,叫龙某甲自己到龙某乙的家里去取钥匙。龙某甲便生气用肩膀撞开大门,把其中一扇大门的木楔撞断,被撞断那扇大门横挂在另一扇大门的中间,龙某甲进屋后,先到自己经常睡觉的房间取了一包烟,然后上二楼张某乙的房间查看了一下,最后来到他老婆龙某丙经常睡觉的房间,将在前几天他早已发现的、挂在卧室内板壁上的钱包取了下来,把钱包内的所有现金全部盗走。龙某甲出门时,还几次试图关上被他撞坏的木门未果后,便给龙某乙的丈夫张某甲打电话讲他把张某乙的大门撞坏了,便包车去吉首。龙某甲将偷得的钱在吉首全部挥霍。当天晚上,张某乙得知龙某甲把大门破坏后,害怕龙某甲而不敢回家。直到第二天(2020年5月29日)上午约八、九点钟,才和大女儿龙某乙回到自己的家中,发现大门被撞坏,春季以来采茶积攒的5000元现金也被龙某甲偷走,便给吕洞山派出所报警。

龙某甲在吉首得知吕洞山派出所正在侦查张某乙财物被盗案,于2020年6月8日10许到吕洞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2、证人龙某丙、龙某乙、张某甲、龙某丁、龙某戊、石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附光盘2张)。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20年8月4日,在本院组织下,在田新凤律师见证下,龙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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