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57********,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9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到自家位于三穗县**乡**村**组“大坡沟”(地名)的一处荒田内清理杂草,过程中龙某甲将清理的杂草堆放在荒田内焚烧,因天干风大,不慎引发山火,龙某甲边扑救边打电话给大坪村民小组组长张某某求援,后在当地群众和乡镇干部的扑救下,该山火于当日17时许扑灭。
案发后,龙某甲向此次山火被烧毁林木的农户作出书面道歉和悔过,并承诺愿意补苗造林并管护三年,获得了受灾农户的谅解。
经林技人员鉴定,龙某甲此次失火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55公顷(38.25亩),受灾林木为杉木、灌木林,所受灾林木被烧死、烧伤、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请谅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三穗县林业局关于龙某甲失火案过火有林地面积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失火罪。但本案系在实施农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犯罪后果不大,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某某处罚情节,故认为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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