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甲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隆回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镇**路段时与行人钱某某相撞,造成钱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1)案发后,龙某甲主动向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2019年2月15日,死者近亲属与龙某甲达成赔偿协议,龙某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万元,死者近亲属对龙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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