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9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排**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安宁市自然资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6日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3月2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二次补查重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于2015年6月,在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排**村**箐山上捡菌时,将两只“箐鸡”带回家中饲养。因狗看见“箐鸡”就会追,龙某某就用竹笼把两只“箐鸡”放在**村**号自家房子一楼客厅门口左侧饲养。
2019年9月7日上午12时许,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龙某某院内客厅南侧有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活体两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两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的两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0000.00元。
2019年9月16日,安宁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将涉案的两只白腹锦鸡(未发现外伤)移交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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