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1984年7月6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偷食其池塘内鱼苗,在禁猎期、禁猎区域内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祁东县永昌街道尚书村沙丘田自家鱼塘边用竹杆撑其五张捕鸟网(规格为长10米、高3米),2020年10月13日,祁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池塘边白色尼龙捕鸟网上发现疑似鸟类死体22只。经祁东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送检鸟类死体共22只,其中八哥8只、翠鸟12只、领雀嘴鹎1只、夜鹭1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到正在现场执法的办案民警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行为系因保护鱼塘生产需要所引起,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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