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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乐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乐某某**镇**村**组的田边使用夜间照明狩猎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疑似蟾蜍活体33只。次日6时许,龙某某在乐某某高寺镇集市被民警挡获,其准备售卖的33只疑似蟾蜍被依法扣押。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某某公安局送检材料为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作案工具竹编背篼1个、黑色手电筒1支、蛇皮口袋1个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押在案的33只活体中华蟾蜍已被放生。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初犯、所猎得的中华蟾蜍已全部放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竹编背篼1个、黑色手电筒1支、蛇皮口袋1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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