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新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县域内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2020年10月3日凌晨5时许,段某甲(已起诉,系龙某某的丈夫)叫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一起去新化县资江河干流**镇**村**码头附近驾船用渔网捕鱼,捕获鲫鱼、桂鱼共计33条。当日7日许,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两人的渔获物和渔网。经新化县渔政管理工作站认定:渔网系禁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段某乙的证言;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龙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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