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新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县域内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2020年10月3日凌晨5时许,段某甲(已起诉,系龙某某的丈夫)叫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一起去新化县资江河干流**镇**村**码头附近驾船用渔网捕鱼,捕获鲫鱼、桂鱼共计33条。当日7日许,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两人的渔获物和渔网。经新化县渔政管理工作站认定:渔网系禁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段某乙的证言;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龙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