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乡居委会,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龙某某二人邀约晚上去河边用电搞点鱼来吃,韦某某从家里背一台电鱼机,龙某某手拿瓢垒装鱼二人到榕江县**段的溪边电鱼,从**村**河边的拱桥端开始逆流而上电鱼约50米后被抓获,当场查获电鱼机一个,以及电到的十三条小鱼及一只青蛙。经认定:组装的电鱼机符合高频升压原理制作的电鱼设备。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社区矫正调查同意适用非监禁刑,且已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电鱼机一个,以及电到的十三条小鱼及一只青蛙由榕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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