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91********,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现住岑巩县**镇**村**组,于2020年6月30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贵州省镇远县都坪镇拱桥电站下游500米处的龙江河里使用电鱼棒捕鱼,群众举报后,龙某某于当日被镇远县都坪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无后盖的电鱼棒一根,锂电池2节,潜水镜一个,布口袋一只,小鱼16条(桂鱼2条、石斑鱼1条、土狗鱼11条、鲫鱼2条),龙某某对使用电鱼棒在政府明文规定的禁渔区内非法捕鱼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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