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拘禁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爽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害人田某某的朋友蔡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田某某蔡某某介绍给被告人龙某某认识,龙某某称与蔡某某不熟,不借钱给蔡某某,愿意将钱50万元分两次借给田某某并约定好利息(每月利息25000元),田某某将该笔款转借给蔡某某,由田某某按月支付给龙某某利息约半年时间。后因蔡某某生意失败,无钱支付利息,田某某也不再每月支付利息给龙某某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多次到田某某家中进行追债,因拿不到钱并对其家人进行威胁辱骂,田某某及家人多次报警处理。2017年4月8日11时许,龙某某等人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小区的停车场内找到田某某,逼迫田某某还钱,田某某因没有钱还,后龙某某田某某带到了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七月会所”茶楼内,对田某某非法拘禁长达3小时,期间对田某某进行辱骂当日20时许,龙某某等人又将田某某带到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植物园山上对田某某进行殴打。次日零时许,龙某某又将害人田某某控制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黔北之星”酒店内直到第二天早上8时许。龙某某强迫受害人田某某带其到仁怀市找蔡某某,在仁怀市未找到蔡某某,又逼迫田某某家人代还3万元,才能放田某某回家。2017年4月9日17时许,田某某母亲陈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世纪博园酒店附近,将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龙某某后才将田某某释放。

案发后,2019年12月26日,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田某某出具书面的谅解书表示对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4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