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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广西灵川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担任本村村长期间,在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情况下,组织修建了一条自**乡***村茶场为起点,至***村村口的进村道路。经鉴定,灵川县**乡**村委***村集体修路占用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竹林地,森林类别均为重点公益林;未经审批占用总面积0.9877公顷(14.8亩),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为0.9761公顷(14.6亩),耕地面积为0.0116公顷(0.2亩)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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