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Z16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31977********,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深圳市**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用文、盛程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开设网店从事佳能产品的销售。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龙某某从境外采购佳能相纸、打印机等货物,以低价包税方式委托给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关进口至国内销售。**公司将本该以一般贸易货物报关渠道的货物,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伪报重量、拆分货物“化整为零”的方法制作虚假通关资料,通过快件渠道从东莞沙田口岸走私进口。

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通过**公司用快件渠道包税进口佳能相纸、打印机等商品17.21吨。现经海关关税部门核算,本案案值269.53万元,涉嫌偷逃税款25.402387万元。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系从犯,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补缴违法所得20万元,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