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4********,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6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证据不足,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6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黎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以来禹某某利用赌博网站接受下家刘某甲、杨某甲(另案处理)、龙某某、吴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刘某乙、杨某乙、周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投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经调取禹某某与上述涉案人员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取证,涉赌流水交易金额(含进账和出账)达20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2014年8月31日至2017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向禹某某投注,累计赌资共计人民币105495元。本案仅有龙某某向禹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的相关证据,没有龙某某聚众赌博或者是以赌为业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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