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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1********,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初,王某甲通过姐夫王某乙认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再通过龙某某认识宋某某,宋某某称得到江西省吉安市**工程总公司海南分公司承包土建分包项目及水电项目,然后宋某某再将土建分包项目及水电项目承包给王某甲。2015年11月27日,王某甲转账3万元到王某乙卡上,王某乙提现后转交给龙某某。2015年12月1日下午3时许,王某甲与宋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东路**房签订合同,然后王某甲用中国银行卡在2015年12月1日和12月8日分别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30万元居间费给龙某某。王某甲转钱后,无法联系龙某某、宋某某。2019年1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龙某某,龙某某家属代为全额归还财物,取得王某甲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龙某某有诈骗主观犯意,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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