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68********,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号,现住地: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害人彭某某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2020年3月31日,本院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决定。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9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害人彭某某通过一名叫刘某某的介绍,到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经营的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双方约定被害人彭某某以名下一套住房作抵押贷款50万,借期为一年,月息为3.8%,并在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长沙市房产局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肆意认定被害人彭某某违约,通过办理80万元过桥贷款,强行骗取24万元过桥费银行贷款等,其中骗取12万元滞纳金,并强行要求被害人彭某某偿还12万元虚假滞纳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诈骗被害人财物。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龙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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