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4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通过互联网“**”APP认识了被害人瞿某某(女,25岁,住深圳市龙岗区),后假以富二代的身份博得瞿某某的好感。2020年9月3日、7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以交纳税费、垫付工程款等为借口,两次骗取瞿某某共计人民币八万元。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经民警传唤自行到惠州市公安局司前派出所配合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家属对瞿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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