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三桥南路28号天意金海湾酒楼999号包房内,将被害人叶某某放在该包房沙发上的绿色手提包内的灰色长方形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454元及7张银行卡)和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包房沙发上黑灰色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盗走,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6554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两名被害人,两名被害人均谅解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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