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2000********,苗族,大学文化,在校学生,就读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狮子董。因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4月2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时16时许,龙某某回家途中经过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晒谷董64号杨某某家见没有锁门,便推门进入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龙某某的供述辩解;4、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得到被害人谅解,又系在校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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