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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租住凯里市**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凯里市北京西路14号外贸大楼(中博协力网吧)33号机上网时,趁被害人余某某熟睡之机,盗窃余某某放在中博协力网吧32号机桌上的黑色三星S9手机一部。民警处警后,发现龙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民警电话联系龙某某,龙某某告知民警其所在位置,同日下午,民警在凯里市万博桥处将其带至凯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民警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并于2019年12月31日将该手机发还给余某某。案发后,余某某已谅解龙某某。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0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主动投案,系自首;其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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