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3********,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伙同龙某某共谋窃取兰溪市永昌街道同创拉链有限公司锌合金板。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田金书利用在兰溪市永昌街道同创拉链有限公司值夜班的工作便利,将厂区车间内的40块锌合金板搬运至厂围墙边,后扔到隔壁的中艺机械厂围墙内。当日凌晨4点半左右,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从中艺机械厂围墙洞中钻入厂内,将田某某盗出的锌合金板搬运至厂内另一侧围墙。期间,龙某某被中艺机械厂门卫张某某发现,后龙某某趁其不备逃走。
2020年4月17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锌合金板价值人民币5440元。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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