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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滥伐林木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59********,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杨某某(已过世)邀约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合伙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台江县**镇**村**组张某某户的“**”(地名)山林内马尾松林木。2012年10月份,龙某某龙正学与杨降牛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地名)山林内的马尾松林木,并制材成2米长的松原木。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台江县**镇**村**组“**”(地名)山林内查获马尾松原木278支。经台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台江县**镇**村**组“**”(地名)山林内马尾松原木278支,材积14.318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2.1415立方米。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龙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龙某某与林业部门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积极恢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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