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居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18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良伟,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至2018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普洱市思茅区**镇**组集体林“大平掌”(地名)逐年砍伐树木、开垦占用二块林地种植茶叶、蔬菜。经鉴定:龙某某开垦、占用林地的面积合计13.39亩(8927m2),其中第1点毁林开垦、占用林地的面积为8.48 亩(5656 m2),第2点毁林开垦、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91亩(3271 m2);造成原有植被和林地现状全部被破坏。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恢复了非法占用林地的植被。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恢复了非法占用林地的植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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