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涉嫌盗窃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甲,绰号无,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7********,其他,技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以无某某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曾经为男女朋友关系。龙某某为了赌博,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支付宝转走王某某银行账户8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微信转走王某某银行账户10037元;于2020年2月17日通过支付宝转走王某某银行账户分1726元。龙某某三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9763元。案发后,龙某某积极退赔王某某,取得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赔被害人呢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