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镇**开发区其媳妇吴某甲的窗帘店二楼饮酒后,因与其妻子吴某乙发生矛盾,后驾驶湘A6****解放牌小型面包车在道路上倒行10多米左右,将车直接开进吴某甲的窗帘店,造成店内桌子等财物受损。民警后赶到现场将龙某某带至派出所,因龙某某不配合呼吸式酒精检测,民警带龙某某到白溪镇河东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备检测。2019年8月8日,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某某血样进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9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甲、张某某得证言;3.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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