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033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熊某某邀袁某某与黄某某三人来到宜春市**北路**小区**栋**室的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家里要债,此时龙某某因饮酒在房间睡觉,熊某某、袁某某、黄某某便来到龙某某房间,因熊某某要袁某某拿手机拍照,龙某某便起身抢过袁某某准备拍照的手机(iPhone XR),将手机砸碎,然后双方发生争执,龙某某与熊某某有肢体冲突,过程中熊某某将自己的手机(iPhone XMAX)给袁某某要其报警,龙某某便夺过手机将熊某某的手机砸碎。后黄某某报警。经价格认定,两部涉案手机价格为1207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赔偿了熊某某、袁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主动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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