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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4 月19 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以及村委干部等人在广西浦北县**镇**村**木长麓山边处理土地界至问题。过程中,龙某某动手拔陈某某种植在争议地的一棵果树,陈某某看到后便上前拉扯龙某某的腰部来阻止龙某某拔果树,龙某某不予理会并将该果树拔出。陈某某见状便手持一根长约30厘米的木薯棍挥向龙某某阻止其继续拔果树,龙某某转身将陈某某推倒在地,导致陈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6月15日,龙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为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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